工商時報【記者林淑慧╱台北報導】

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,所有權人出售都市地區經與鄰地合併使用後,即可申請核發建造執照的畸零地,

若持有年限未滿2年,仍屬於奢侈稅課徵範圍,課徵15%或10%稅率的奢侈稅。

國稅局常接獲納稅人來電詢問,打算出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的都市土地畸零地,到底要不要課徵奢侈稅呢?

北區國稅局局長李慶華表示,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,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,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,所有權人在銷售時,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(奢侈稅)。

李慶華指出,若是出售標的物屬於畸零地時,則以「取得建築執照」與否,作為課徵奢侈稅的判斷依據;若是符合各直轄市、縣市政府按建築法授權訂定的畸零地使用規則,可單獨申請核發建造執照的畸零地,若持有期間不滿二年即出售,仍要課徵奢侈稅。

據了解,畸零地雖然面積狹小,無法單獨興建為建築,但若是區位良好,例如可與鄰地合併使用的畸零地,市面上的交易價格高得令人咋舌,交易價上看百萬者所在多有;為遏止炒作歪風,財政部高度重視,並從嚴規範。

財政部表示,位於都市地區的畸零地,凡是取得建造執照者,無論合併或單獨,

都屬於奢侈稅的課徵範圍;但非都市地區的畸零地,則因非都土地未納入奢侈稅課徵範圍,因此可排除課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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