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勤業眾信:實質課稅原則 爭議多

稅務機關常使用「實質課稅原則」補強查稅效果,會計師指出,由於實質課稅原則適用範圍欠缺詳細說明,稅務機關容易過度擴張適用範圍,產生爭議。

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袁金蘭指出,過去稽徵機關引用實質課稅原則時,對事實舉證通常不多,而近來少數案例已逐漸看到最高行政法院,認同由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的趨勢。

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表示,從2009年「實質課稅原則」入法之後,實務上對適用範圍欠缺詳細說明,導致課稅爭議。該所昨天舉辦「勤業眾信稅務論壇-實質課稅原則過度擴張適用的爭議案例」研討會,邀請學者專家探討實質課稅原則有無過度擴張適用的現象,以求減少未來相關爭議。

勤業眾信會計師林宜信表示,根據公司法第186條,企業有重大營業政策改變,例如處分重大資產時,少數反對股東有權主張「股東收買請求權」,要求公司以公平價格買回持股。

單純來看,將持股賣回給公司,應屬於證券交易所得。

林宜信指出,但由於證交法規範回售股票,若六個月內無法轉售必須以股本面額10元註銷,這時如果售回股價超過10元且資本公積不足時,保留盈餘將減少。稽徵機關則依實質課稅原則,認為是企業配發股利給少數股東,應屬股利所得歸入綜所稅,產生證所稅分離課稅15%與綜所稅最高稅率40%的稅負差異。

林宜信認為,企業股利發放,應經由股東會發放給全體股東,而非少數股東,且六個月內後的註銷與原股東已無關連,連同最初回售持股也是基於反對營業政策,是否認定為股利所得產生課稅爭議。

此外,勤業眾信會計師陳惠明也提出「買賣股票鉅額收入是否認定為專業投資機構」的課稅爭議說明。他表示,部份企業可能當年度買賣股票有相當大筆獲利,即便屬於一般企業,例如製造業等,稅務單位仍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為專業的投資機構,進而墊高稅負,實際上卻沒有對認定標準與金額提出具體規範。

 


圖/經濟日報提供

 

【2013/12/12 經濟日報】http://udn.com/



全文網址: 勤業眾信:實質課稅原則 爭議多 | 稅務法務 | 財經產業 | 聯合新聞網 http://udn.com/NEWS/FINANCE/FIN10/%E5%8B%A4%E6%A5%AD%E7%9C%BE%E4%BF%A1%EF%BC%9A%E5%AF%A6%E8%B3%AA%E8%AA%B2%E7%A8%85%E5%8E%9F%E5%89%87%20%E7%88%AD%E8%AD%B0%E5%A4%9A-8354995.shtml#ixzz2nFwZ3xRT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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